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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調解?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9-16
1.向事故發生地之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表,詳填雙方之姓名及連絡地址。
3.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時間再通知雙方,並指派調解委員協助調解。
4.調解成立之後可送至法院公證,其效力等於法院判決。
5.調解不成立,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車禍事故發生後,若僅有輕微的損害或傷勢,一般人有時多會當場給錢了事或互不要求(各賠各的),而忘記寫下和解書,等到一方回去後發現損害或損傷超出預期,反過來再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就落入無法舉證已和解的困境,所以建議:

(一)若有傷害或較嚴重的財產損失,一定要報警。

(二)當場和解者亦應寫下和解書--書局及警察局也有簡易和解書表格,或上網下載備用。此種和解方式沒有強制力,被害人仍可再提刑事及民事訴訟,但是在刑事訴訟上仍有證據力,可證明其深具悔意而可獲較輕的處分,在民事訴訟上則有確定賠償數額的效力,所以仍有其事實上的效果,在一般小車禍的處理上,具有相當的作用。

(三)若有較嚴重的傷害或財損,則可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此種調解所作成的調解書狀,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民事及刑事判決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確定後具有既判力,不可再行訴訟,效果較大。

(四)進行調解時,須對雙方主張進行攻防,相關證據亦須備齊,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表、請假證明、收入證明、財損估價單等,亦須要求對方備齊,在求償時才有依據。

(五)若雙方和解條件懸殊,亦無須強求達成和解,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具此向法院表明已盡相當誠意調解,請求法院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交通事故為強制調解事項,此處所指為法庭上的調解,但是與其上法院來來回回浪費時間,建議當事人有爭議時,主動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過失比例有爭議時,建議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在雙方可接受的範圍內儘量達成和解,避免日後纏訟耗日費時又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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