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規則及請假系統
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八十三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96.06.13 九十五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97.10.22 九十七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03.21 九十九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12.16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8.10.24.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9.3.25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2.11.22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3.05.01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因事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及參加考試或活動時,均應事前請假,其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概以曠課論,惟因病、因突發事件或特殊情形,得於事後補請假。
三、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喪假、產假、生理假、心理調適假、歲時祭儀假等八種。
(一)事假:須敍明具體原因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病假:須有診斷證明(考試期間須持公立醫院、醫療院所、經衛生福利部評定之醫學中心、健保特約醫院或本校健康中心之證明)。
(三)公假:須有學校有關單位、導師或指導教師證明。
(四)喪假:須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五)因結婚、懷孕、生產所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有醫生證明(考試期間須持公立醫院、醫療院所、經衛生福利部評定之醫學中心、健保特約醫院或本校健康中心之證明)辦理請假。
(六)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無需出示證明。
(七)心理調適假:每學期三日內無需檢附證明文件(考試期間須持公立醫院、醫療院所、經衛生福利部評定之醫學中心、健保特約醫院之證明辦理請假)。已請滿三日心理調適假之學生,系統通知導師優先關懷,必要時由導師轉介至諮商中心。
(八)歲時祭儀假:本校具原住民族身份之學生,得依政府機關所開具之證明文件(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開具證明等),於學生本人或其父母、配偶所屬原住民族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間,依法請假。學生參與本人所屬族群別之歲時祭儀而辦理請假者,無須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參與其父母、配偶所屬族群別之歲時祭儀而辦理請假,且本人與其父母、配偶所屬原住民族別不同者,需檢附其父母、配偶之原住民族身份證明文件。歲時祭儀假以每學期累計三日為限。
四、請假手續及准假權限如下:
(一)學生請假以線上呈核為主,紙本呈核為輔,隨附證明文件。
(二)線上呈核手續:學生至請假系統填寫請假單並點選線上呈核,須先送任課教師同意後,再按准假權限之規定經相關師長審閱核准後即完成請假手續。
(三)紙本呈核手續:學生至請假系統填寫請假單並點選紙本呈核,印出紙本請假單,須先送任課教師同意後,再按准假權限之規定經相關師長審閱核准後即完成請假手續,並將核准之紙本請假單送回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登錄上傳作業。
(四)有關學期考試缺考科目之補考,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五)准假權限:請假時間三天以內者由導師核准,七天以內者由系所主任核准,八天以上者由學務長核准。
五、學生請假、缺課及曠課,實為學業成績考評時參考依據。不另加扣操行分數。
六、註冊、考試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
七、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操行成績。
八、本規則經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