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
各位同學好:
教育部學產基金辦理113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欲申請者請於10月4日(五)前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申請要件:(3項全符合)
1.須具低收入戶子女身分之學生(不包括中低收入戶身分且不含研究生、重讀生、延畢生)。
2.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未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3.未領取除了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助學補助。
◎提供檢附資料(繳交至生輔組):
1.申請表(如附件-113-1學年度表格有更新-請勿沿用舊表格)。
2.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前學期成績單(A4大小)。
4.匯款帳戶封面(影本)。
*台灣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機構之帳戶不收手續費,
除此三家金融機構匯款,均需自付30元匯款手續費,於匯款金額內扣除。
◎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六條規定,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19
★申請表請簽名確認,並將以上資料裝訂完成後繳交, 謝謝!
★未於期限內申請或資料繳交不齊全者,視同未申請。
若不便親送,亦可以郵寄方式提供上述檢附資料(申請表請務必簽名),
郵件收件截止日至113年10月4日(星期五)止(以當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業務承辦人: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林黃漢穎校安 聯絡電話:03-890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