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勞工實施體(健)檢的法定義務Q&A
為什麼我要做勞工體格(健康)檢查?
【實施體(健)檢的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雇主對員工應定期實施一般體檢】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附表八及附表十規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得免實施體檢】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附表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01&flno=45
(註:不只雇主未實施體(健)檢有罰則,勞工不接受體(健)檢也有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I(節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節錄)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