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學生就學貸款申請公告Student Loan application for Fall Semester
※申請就學貸款簡要流程:(1~4為開學前需完成之流程,5~8為開學後之流程)
1.列印註冊繳費單(臺灣銀行學雜費入口網)。
→2.學生進行就學貸款申請登錄作業(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3.學生到臺灣銀行臨櫃或線上申貸辦理對保手續。
→4.將已對保簽名之就貸申請資料,上傳本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系統」並查詢系統之審核結果。
→5.學期初貸款不足學生須於開學二週內補繳差額費用。
→6.財稅中心查核結果乙、丙類學生:符合條件者交「學生本人與兄弟姊妹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及「成年兄弟姊妹在學證明正本」,不符合條件者交不合格切結書及補繳113-1學雜費金額。
→7.台銀撥款前債信查核有異學生需進行補正(補繳費)作業。
→8.台銀核撥貸款到校並經學校結算:仍有貸款不足者須補繳費,多貸金額符合貸款規定者辦理退費事宜。
一、申請收件期間:113年8月19日(週一)起至9月9日(週一)止。
二、應繳交資料:(檔案格式:*.pdf或 *.jpg等兩種格式)
(一)同一學制第2次(含)以上申請就學貸款且成功撥貸一次以上之學生:
1.已完成台銀對保之113-1就學貸款申請書第2聯正本檔案:
(1)臨櫃申請者:申請書各聯須蓋臺灣銀行收件戳章,且學生本人於”申請人親簽”處須手寫簽名或蓋章。
(2)線上申貸者:申請書應有線上申貸專用章之的戳記,且學生本人於”申請人親簽”處須手寫簽名或蓋章。
2.113-1註冊繳費單1張(A4格式)檔案:【請以完整內容及A4大小格式製作上傳檔案】
臺銀學雜費入口網下載列印之113-1註冊繳費單1張。(請不要設密碼)
(二)同一學制初次申貸之學生:【含113-1入學之研究所新生及暑轉生】
1. 已完成台銀對保之113-1就學貸款申請書第2聯正本檔案:
須至臺銀臨櫃對保,申請書各聯須蓋臺灣銀行收件戳章,且學生本人於”申請人親簽”處須手寫簽名或蓋章。
2.113-1註冊繳費單1張(A4格式)檔案:【請以完整內容及A4大小格式製作上傳檔案】
臺銀學雜費入口網下載之113-1註冊繳費單。(請不要設密碼)
3.學生本人之郵局(銀行)存摺封面檔案:
(1)存摺上之戶名應為學生本人姓名,且存摺影本之帳號及戶名要清楚可辨識。
(2)如銀行存摺上無分行名稱及代碼時,請於存摺影本空白處註明。
A.郵局帳號:局號(7碼)+帳號(7碼),共14碼。
B.銀行帳號:銀行 (含分行) 中文名稱+分行代碼(7碼)+完整銀行帳號。
(3)如學生本人無郵局(銀行)帳戶時,請於就學貸款申請書第2聯左下方空白處註明「學生○○○無任何郵局(銀行)帳戶」並簽名蓋章。
(三)113年度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檔案:
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但未申請113-1低(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學生必須繳交。
(四)有效的113-1校外住宿之租賃契約完整單一檔案:
申請校外住宿費貸款者必須提供租賃日期有效的租賃契約完整檔案,未提供者無法申請本學期校外住宿費用。如契約書有2張以上者,請將完整契約內容轉成大小在2MB以下的單一的jpg或pdf檔案
三、繳件方式:(採系統線上作業)
(一)線上申請:
1.請於113年9月9日(週一)前,在完成台銀對保(臨櫃對保或線上對保)後,登錄學生就學貸款申請系統【網址:https://sys.ndhu.edu.tw/SA/StudentLoan/student/login】,填寫貸款總金額、學雜費總金額…等,並上傳113-1完成對保之就學貸款佐證文件電子檔檔案【1.已對保113-1就貸申請書第2聯(學生本人需手寫簽名)。2.113-1註冊繳費單。3.存摺封面(初次申請者必須繳交)。4.113年度低(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生活費金額但未申請113-1低(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者必須繳交)。5.113-1校外住宿之租賃契約完整單一檔案(申請校外住宿費貸款者必須繳交)。】
2.在彙報上傳前請再檢查上傳資料是否齊全,資料上傳後無法自行修改。
3.上傳之檔案格式:*.pdf或 *.jpg等兩種格式,須完整清楚可辨識(文件內容應全部在檔案中呈現),檔案大小在2MB(不含)以下(約在500~1500KB左右大小較為適宜),請不要設密碼。
4.檔案名稱請加學號,例如:”411300291就貸申請書. jpg”或”411300291註冊繳費單.pdf “等。
四、臺銀就學貸款入口網登錄應注意事項:
(一)需申請就學貸款「住宿費」項目之同學:
1.113學年度已申請校內住宿者:
(1)點選”校內”,並在「住宿費」欄位填寫學校住宿莊別之原始住宿費金額。
(2)在「行政院補貼校內住宿費」欄位填寫補貼金額。
2.113-1新申請校內住宿者:
(1)請以完成校內宿舍申請之註冊繳費單登錄貸款金額(比照"113學年度已申請校內住宿者"之填寫方式),並於9/23(一)前完成台銀對保及上傳本校申請系統手續。
(2)如無法於9/23(一)前完成校內住宿申請時,請先以學校宿舍費之最高者(每學期10,700元)為基準,自行登錄申請住宿費之貸款,並於完成住宿申請後,再至台銀更正成正確的住宿費貸款金額。
3.校外租屋者:依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以學校宿舍費之最高者(每學期10,700元)為基準,可自行登錄申請住宿費之貸款,但須上傳113-1校外住宿之有效租賃契約完整檔案。
(二)申請學雜費減免學生:應以減免後之學雜費金額辦理就學貸款。
(三)本學期入學之研究所新生因尚未選課,繳費單上之學分費為0元;如要將學分費納入就學貸款申請時,可於登錄就貸系統時,將15學分(含)以內的學分費加上學雜費基數之總金額填入學雜費欄位中即可。
(四)註冊繳費單中之「就學貸款可貸金額」(不含生活費、校外住宿費金額)
=【應繳學雜費總金額】-【無法貸款項目金額(如住宿保證金、宿舍網路使用費、鍋爐使用費、鍵盤維護費等)】+【書籍費3,000元】+【113-1入學研究所新生可預先列入最多15學分之學分費】。
(五)臺銀就學貸款入口網於本(113)年8月1日(星期四)開放,臺銀開放申請及分行受理對保期間為:8月1日起至9月30日。
本學期需要貸款學生,務必於9月30日前補辦妥對保手續:
1.分行現場臨櫃對保截止日:9月30日(週一)。
2.線上申貸截止日:9月30日(週一)23時59分前完成申請手續,並下載列印申請書第2、3聯。
(六)台灣銀行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生在就學貸款入口網登錄貸款金額時,須逐一依據貸款項目填寫貸款金額,請同學配合依據本學期註冊繳費單上項目金額逐一填寫。
(七)教育部自105學年度第2學期起,放寛未成年學生之保證人擔任條件,可由法定代理人1人或適當成年人1人擔任保證人。
(八)臺銀「線上申貸」已自101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辦,請符合條件同學多加利用。
(九)已辦理就學貸款後仍需現金繳交相關費用之情形如下:
1.學期初:如貸款金額小於註冊繳費單應繳金額時,即會產生就貨差額費用須補繳,請同學於開學二週內(9月23日前),自行下載繳費單完成就貸差額補繳手續。
2.貸款金額未包含加選學分費時,須自行現金繳交加選學分費金額。
3.臺灣銀行核撥貸款並完成結算後:
如貸款金額小於本學期應繳學雜費總金額( = 註冊繳費單應繳金額 + 遞補住宿費 + 加退選後新增之學分費)時,則需於生輔組通知後自行下載繳費單至總務處出納組以現金繳交就貸結算差額費用。
(十)如因申請減免或退選學分費等原因而產生之多貸金額,在臺灣銀行核撥就學貸款後,學校即依規定將多貸金額辦理溢貸退款,待學校收到台銀函覆溢貸退款產生之收據後,即會以電子郵件通知同學領取。
(十一)臺銀為避免對保期間群聚感染:線上續貸新增以「簡訊OTP認證」核驗身分、免收線上對保手續費50元、臨櫃對保者請先預約對保的分行與對保日期時間(限預約次營業日以後日期乙次、自0900至1530每15分鐘為一時段共26時段、每一時段可供2人預約),如無法完成預約時,可將填寫資料存檔,逕行至臺銀臨櫃辦理亦可。
(十二)填寫「學生基本資料」,填寫的行動電話會比對上一張申請書,若相同則後續可以選擇「線上申貸—簡訊 OTP 認證」。若不相同則本學期只能選擇使用「線上申貸-金融卡認證」或「臨櫃對保」。
五、教育部就學貸款精進措施:
配合支持生育政策,除放寬申貸家庭年所得門檻外,亦納入撫育子女數考量,且就學期間全面免付利息全數由政府支應。
家庭年所得 |
學生本人+兄弟姐妹/子女數 |
類別 |
利息負擔 |
120萬元(含)以下 |
無限制 |
甲類 |
免息 |
120萬元以上 |
學生本人+0(無兄弟姐妹/子女) |
不可申貸 |
╳ |
120萬~148萬元(含) |
學生本人+1位兄弟姐妹/子女 |
乙類 |
免息 |
148萬元以上 |
學生本人+1位兄弟姐妹/子女 |
丙類 |
自負全息 |
148萬元以上 |
學生本人+2位兄弟姐妹/子女 |
丁類 |
免息 |
(一)學生之兄弟姐妹或子女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以列計人數,並請學生檢附相關資料:
1.未成年:檢附「戶籍資料(113年5月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含詳細記事)。
2.已成年且在學具正式學籍:檢附「戶籍資料(113年5月以後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含詳細記事)及「在學證明」。
3.已成年且休學具正式學籍:可計入人數,請檢附「戶籍資料(113年5月以後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含詳細記事)及「修業證明」。
4.已畢業及退學不具學籍,則不可計入人數。
(二)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認定基準日配合學生向銀行對保截止日,爰訂為以下日期:
1.上學期:每年9月30日。
(1)113-1學期之成年基準日為:95年9月30日。
(2)成年:95年9月30日(含)以前出生者。
(3)未成年:95年9月30日(不含)以後出生者。
2.下學期:每年2月28日(29日) (113-2學期之作年基準日為:96年2月28日)。
(三)兄弟姊妹或子女相關認定判準:
1.與貸款學生有血緣或半血緣關係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均可認定具有兄弟姐妹或子女關係。
2.收養是法律讓事實上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變成法律上"有"血緣關係的人。既然有血緣關係,判斷同上。
3.監護權(親權),係代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與子女、兄弟姊妹認定無關。
六、學生就學貸款參考資訊:本校網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獎助學措施/學生就學貸款(https://rb005.ndhu.edu.tw/p/404-1005-222856.php)
【承辦人:生活輔導組王文和先生,電話:03-8906221,傳真03-89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