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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宣導資訊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10-16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
產地標示規定」宣導資訊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24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984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網站(
http://www.fda.gov.tw/)提供宣導資訊,包含包裝、散裝食品
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餐廳、攤商、網路商店)皆必須清楚標示
豬肉產地(國)之宣導單張,並提供店家標籤,請協助加強宣導
所屬業者落實標示。
三、相關資訊下載位置為首頁>主題專區>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豬肉
及其製品標示規定,以及首頁>便民服務>文宣品下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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